“七匹狼”阻击“骑匹狼”,为何铩羽而归?
提起“山寨”,想必各位看官对那些令人哭笑不得的“康帅富”方便面、“日猫”洗洁精印象深刻,哈哈一笑之后是大呼上当的懊悔,自然对这些钻空子的歪歪心思深恶痛绝,恨不能严惩重罚。
然而,知名服装品牌“七匹狼”遭遇“骑匹狼”,历经商评委评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三次申诉,却仍铩羽而归。
七匹狼”是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旗下的知名服装品牌。2014年,七匹狼公司发现,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下称骑匹狼电动车厂)注册了“骑匹狼”商标,并推出了“骑匹狼”牌电动车。
七匹狼公司迅速回击,向商评委提出“骑匹狼”商标无效请求。但是,商评委认为,“七匹狼”与“骑匹狼”不构成商标近似,维持“骑匹狼”商标有效。随后,七匹狼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同商评委观点,七匹狼再度失败。继而上诉至北京高院,最终判决仍然败诉。
何至于此?卖遍全国的“七匹狼”被无名小卒“骑匹狼”按在地上摩擦,这恐怕让众多“七匹狼”的消费者心有不忿。然而,在先风看来,这也是法理之中的事。
商标整体不近似
“七匹狼”与“骑匹狼”虽然呼叫相似,但构词方式不相同,表达含义也截然不同。“七”和“骑”的语义区别,恐怕小学生也能分得清清楚楚。
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两家公司使用的文字字体、图形及英文组合方式,明显有区别,很难说“骑匹狼”有模仿“七匹狼”的刻意。
事实上,在商标注册中,首字不同是影响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比如“康师傅”和“面师傅”,首字不同就导致含义完全不同,消费者完全有能力区分开。
商标使用产品不构成近似
其实这次唱主角的“七匹狼”商标并不是大众熟知的服装类商标,而是七匹狼公司用于商标防御的第1922860号“七匹狼”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输工具的行李车、打高尔夫球用手推车、缆车、雪橇、气球、游艇。
而“骑匹狼”注册在12类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上。
虽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我们习惯仅简称大类,但实际判定的时候,仍然精确到具体的小类。例如,飞机和汽车同属12类运输工具,但消费者显然不会把飞机和汽车混为一谈,自然用同样的名字也不侵权。
商标本身的混淆有两层含义,一种是表现形式的混淆,如“康师傅”和“康帅博”;一种是商品的混淆,如“摩托车”和“电动车”。从商标本身的混淆上看,“骑匹狼”确实避开的“七匹狼”。
知名商标虽有特殊保护,但是有限制的保护
在商标领域,实施的驰名商标保护、知名商号保护。但是,“骑匹狼”能够在“七匹狼”的阻击下幸存是因为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在争议期间、在争议商品上达到知名程度。
“骑匹狼”注册时间是2014年,此时,“七匹狼”商标在主要使用品类服装上,达到知名是毫无问题的,毕竟数以亿记的消费者和遍布全国的店面都是证据。但是,服装和运输工具的差异太大,而“七匹狼”在运输工具上的使用几乎没有,“七匹狼”的知名度并不能延伸到电动车上。毕竟,七匹狼的服装随处可见,而“七匹狼”电动车好像还没见过一辆,甚至广告都没有打过。
所以,北京高院认为“七匹狼”并未构成运输工具领域的知名商标,“骑匹狼”并未侵犯“七匹狼”的在先商号权利,也符合法理。
其实,作为“七匹狼”的消费者,对“骑匹狼”嗤之以鼻完全是受爱屋及乌的情感因素影响。但商标注册终归是个法律问题,尊重法律,用专业眼光来防范风险才是保护商标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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