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名下有很多公司,其中一家公司欠钱,其他所有公司都承担责任?
有人问,说一个人甲是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以他做股东的企业有很多家比如B.C.D等等,很多他还是法定代表人,其中一家公司A欠了乙很多钱,现在乙觉得A公司是壳子公司了,起诉这个公司也没有意义,能不能把这些B.C.D等公司一起告上,都是甲成立的公司啊,一起告上全部还钱。
实务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形,一个人成立了数家公司,均为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甚至董事长、总经理。一个公司出了事情,甩锅就是,用另外的公司再进行经营活动。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一般自然人在设立公司时的“双重职务身份”,公司法仅仅就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中的乙要是主张甲的所有公司都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甲滥用了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该举证比较困难。
法律上,不会直接因为两公司的董事长或股东为同一自然人,便认定两公司的人格合一。有限公司的独立性还体现在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经营范围独立、股权结构也不相同,只要是甲的选举资格和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一人完全可以担任多种职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或的情况下,此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同一人”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
九楼律师提醒:要想证明两个公司人格混同,需要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等方面寻找证据,比如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只是挂了不同的公司名字;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或多个公司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这些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关书面及录音录像证据。若是没有,仅仅称大股东都是同一个人而要求所有公司承担责任,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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