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取钱时银行多给一千六,拒退称离柜概不负责,你怎么看?
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索要多给的1600元,秦女士拒绝,理由是 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因协商不成,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虽然还没有出来,但结果应该还是显而易见的。双方对于银行多给了储户一千六的事实没有疑义,银行也提供了相应的监控录像等证件,因此,对于储户而言,在承认银行多给了自己一千六百元的前提下,依据离柜概不负责这条拒不归还,属于不正当得利。即使打官司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的 。
但反过来,认同甚至支持秦女士的人也不在少数,主要是因为大家感觉银行存在两套话语体系,对储户:不公平。那么,到底有哪两套话语体系呢?
话语体系1: 离柜概不负责;
话语体系2: 如果银行多给钱且证据确凿,储户应该还钱。
在大家看来,所谓的证据,通常是录像监控,或者记账凭据,都由银行单方面掌握,因此,银行可以凭借这两套话语体系,玩弄客户于鼓掌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不对等。因此,银行此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那么, 银行此举到底是否霸王条款呢?就这个问题,大观君可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1、银行到底有几套话语体系?
银行和储户之间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此,银行方面单方面张贴的“离柜概不负责” 只是银行方面的单方告示,从法律效力上讲,这一条并没写入格式文本合同内容里,没有在法律上与储户达成合意,所以说,这句话并不存在法律效力 ,这句话的作用,更多是在提醒客户对钱物的核对;同时也是提醒自己的员工办理业务时应该认真负责。因此,“离柜概不负责”,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话语体系。
因此,回到问题本身,只要任何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另一方不能反驳,其诉讼请求就应该得到支持,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性的问题,也是银行和储户之间唯一的话语体系。
2、储户与银行打交道真正的问题是举证能力的差异
既然法律事实清楚,也没有事实上的两套话语体系,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对秦女士的做法给予点赞。大观君认为,其中不少人作为储户在与银行打交道时,感觉到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所以当秦女士对强势的银行做出质疑和反对的行为时,他们给予声援,事实上,也许他们并非真正赞同秦女士的做法,而更多地只是赞赏秦女士怒怼银行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大家会感觉弱势呢?因为法律是讲证据的,而举证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恰恰在这一点上,银行和储户的能力是很不对等的。银行有遍布各处的摄像头,有训练有素的员工,有规范的记录,而储户,很可能什么证据也提供不出来,所以当储户和银行发生争执的时候,一旦诉诸法律,胜诉的概率很小,毕竟,某种程度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3、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在银行办理的业务,举证责任倒置
那么, 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呢?
其实办法还是有的,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我们知道,一般的举证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如碰到银行给用户假钱或者少给钱,且银行拒不承认,就需要储户举证。但是,除非储户每次去银行都带一个摄制组去,否则哪有能力举证呢?所以,真要打官司,储户的胜率极低。
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庭不要求用户提供证据,而是由银行提供证据,如果银行不能提供监控录像、操作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承担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