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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职工卷走1202 万棚改资金,却被当成“借钱”?

时间:2017-12-29 10:56:22 来源:法制与社会

  内容摘要: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原经营负责人黄毅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以及伪造相关文件侵吞棚户区改造资金为12,021,323元(以下简称:1202万元棚改资金)。2016年1月12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以黄毅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同年9月1日被逮捕,随后被移送至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久,钦北区检察院以“家中父亲病重需要照顾”、“城市建设离不开黄毅”等理由予以黄毅“取保候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被指里头暗藏“玄机”。

  2017年5月12日,钦北区检察院作出对黄毅不起诉决定。恒辉集团不服,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2月17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维持钦北区检察院作出对黄毅不起诉决定,舆论哗然。

  黄毅与恒辉集团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不合理,完全照搬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我们不服。”12月20日,恒辉集团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黄毅所承包的成都分公司与恒辉集团的关系明为承包、实为挂靠关系,成都分公司只是利用恒辉总公司的资质,在四川境内进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施工活动……”

  对此,浦副总经理明确表示,黄毅先是作为恒辉集团正式员工(管理人员),恒辉集团每个月按时发放工资,还为他购买了社保。然后,在成为正式员工的基础上,黄毅才能与恒辉集团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承包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而且,《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黄毅经营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经营任务时,如果有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款项必须全部汇入到恒辉集团基本账户。(如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取得恒辉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将工程款须汇入恒辉集团指定的其他账户)”。然而,该案件中,业主打了1600多万元给成都分公司,除了400万元作为退还伍某的履约保证金,另外1202万元棚改资金,黄毅私自截留。

  浦副总经理还表示,2017年 12月12日,广西区高院下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案情与黄毅几乎一模一样。此案是恒辉集团与一个名叫曹虹的女子所打的官司,一审、二审,恒辉集团败诉,经区高院再审,认定恒辉集团与曹虹签订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有效,最终判决恒辉集团胜诉。浦副总经理说:“2016年9月11日,曹虹联合四川分公司黄毅等5家分公司向住建部投诉恒辉集团,声称恒辉集团涉嫌在全国进行大规模敲诈勒索。最后,曹虹向法院起诉恒辉集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履约保证金 、管理费、投标保证金等总共200多万元。正是因为黄毅见到曹虹胜诉,轻易得手,胆子大了起来,恣意妄为,效仿曹虹的做法,肆意侵占1202万元的工程款。 ”

  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与恒辉集团有关?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岷东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出资人是伍某,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均与恒辉总公司无关,黄毅的上述行为不可能造成恒辉总公司的经济损失。 ”对此,浦副总经理明确表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是在睁眼说瞎话。”事实上,2014年1月9日,恒辉集团在成都成立分公司,黄毅念任负责人,黄毅任经营负责人。2014年,恒辉集团投标四川眉山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一期)2-12号楼及1号楼工程项目,总标价为3.8亿元。

  当时,成都分公司的伍某自筹资金400万元交纳投标保证金并顺利中标获得该项目承包权。按工程约定,承包方需要向发包方交纳2985万元履约保证金。伍某明自筹1785万元,尚缺1200万元。于是,伍某向黄毅提出,由黄毅向恒辉集团借款1200万元作为上述工程履约保证金。经恒辉集团董事会会议决定同意申请借款,2015年3月13日,黄毅与恒辉集团签订借据,借款期限5个月。同日,黄毅又以恒辉集团的名义与伍某签定1200万元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4个月,月息5分。

  此后,伍某先后将1785万元转给黄毅,再由黄毅转至恒辉集团。2015年3月,恒辉集团向业主眉山市岷东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岷东开发公司)账户汇入2985万元履约保证金。同年4月1日,恒辉集团与岷东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得以顺利开工。

  浦副总经理表示:“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恒辉集团,合同是由恒辉集团与业主签订的,履约保证金也是由恒辉集团汇入业主的银行账户,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部负责人伍某明也是恒辉集团工式员工。也就是说,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是由恒辉集团所建设的,现在,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却说该项目与恒辉集团没有关系,这完全是为了给黄毅的罪责开脱。”

  1202万元是民间借贷还是职务侵占?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为解决‘岷东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缺口问题,黄毅以个人名义向恒 辉总公司所借的1200万元,纯属民间借贷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对检察院这个说法,浦副总经理表示,黄毅先是作为恒辉集团正式员工(管理人员),恒辉集团每个月按时发放工资,还为他购买了社保。然后,在成为正式员工的基础上,黄毅才能与恒辉集团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承包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现在,黄毅利用其在分公司任经营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而现在检察院没有就1202万元的工程款提出自己的主张,反而转移视线,把1202万元的工程款与1200万元的借款混为一谈,说成民间借贷关系,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在这件事上,我们暂且不说黄毅如何隐瞒恒辉集团,私刻公章以及伪造相关文件在银行设立账户,以便侵吞工程进度款。仅就这1202万元棚改资金流向而言,黄毅明显地占为己有。该棚户区改造涉及2000多户上万居民,是当地最大的民生工程之一,也是纳入国家2013-2017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黄毅的行为,将导致一个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面临停工危险,2500多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检察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公然护短?

  对于广西钦州市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广西南宁某律师事务所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黄毅先作为恒辉集团正式员工(管理人员),恒辉集团每个月按时发放工资,还为他购买了社保。然后,在成为正式员工的基础上,黄毅方能与恒辉集团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承包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而且,《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黄毅经营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经营任务时,如果有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款项必须全部汇入到恒辉集团基本账户。”然而,该案件中,业主打了1600多万元给成都分公司,除了400万元作为退还伍某的履约保证金,另外1202万元棚改资金,黄毅私自截留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简单的借贷关系。(王义军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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