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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应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先

发布时间:2018-08-31 10:11:0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赵婉晴

 

  日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出炉,四审稿建议将电商平台在安全审核义务中“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中消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全国人大相关委员、法律专家以及广大网民都提出了质疑和反对。

  电子商务在中国已经有十几年历史,电子商务法草案是2016年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算姗姗来迟,至今草案已历四审,实属难产。如果说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在立法上给予一定“宽松”还可理解,但它已经成熟且强大,不仅强于传统商业,消费者也频受假冒伪劣商品伤害,基于十几年的经验,强调消费者保护应该是立法指向。

  但在四审稿中,将三审稿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修改打破了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电商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等于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表示,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据立法者解释,是因为根据“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建议”而做出修改。做出修改的第二个理由是,为了“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但是,一些法律专家纷纷表示,这一改动不仅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还可能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也就是说,修改的两个解释都是说不通的。

  中国立法原则首先是遵循宪法,并体现人民的意志。但是,当前这一引起争议的修改并没有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意愿。

  在公众舆论和有关协会的压力下,据新华社报道,前述条款已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修改比“补充责任”更合理,但实质是一种中庸的模糊处理,可能为法律的实施留下隐患。

  长期以来,中国新经济层出不穷,被赋予一种“代表先进”的光环,因此,在行政和法律层面对其网开一面,希望他们顺利与健康地发展,这也是GDP导向的产物。但这种关爱必须有限度,在它们已经成熟的阶段,应该在立法与行政等方面加以规范,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是,我们看到,十几年来电商领域的假冒伪劣现象并未消除,反而出现了大规模售假的新型电商平台。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滴滴不受约束的经营现状,即使当前因安全和管理问题受到全国关注,但其反垄断调查依然没有任何结果,各地政府抱怨滴滴不接入数据。滴滴长期不接受地方政府管理以及国家反垄断法监管而不受任何惩罚,是引发公众忧虑的原因,因为乘客的安全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和制度的保护。电子商务法修改建议也体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愿受到法律约束的意志,与滴滴的表现是一致的。

  中国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保护知识产权;中国要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更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应地,在相关的立法和修法中,应该把消费者安全保护摆在更重要位置,应该让平台企业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