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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刘羽佳、刘慧)记者9月4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进一步压实募集环节适当性义务,切实防控募集阶段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4日。
募集办法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同时,募集办法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募集办法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责任编辑:王炬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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