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获释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把握仍相对严格。记者通过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100起案件中,北京法院最终对防卫行为予以认定的案件仅占7%。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能强求当事人在实施防卫时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判断,司法机关需要综合现场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背景:昆山反杀案引发大讨论
江苏昆山“反杀案”,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在一夜之间成为了人人都在谈论的“热词”。
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经侦查认定死者刘某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且刘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于某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认定于某的行为出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对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份通报甫一发布,就被等待结果多日的网民疯狂转发,并得到无数点赞。京都律师事务所夏俊律师认为,这份撤案决定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规范指引,其能够为我国司法界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标杆,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结果是多种因素促成,而在过去几十年间,正当防卫制度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休眠条款”。
“确实,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把握比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表示,从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在实践中存在。
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倾向,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将防卫行为的限度进行了放宽,不仅将损害限度从“不应有的损害”扩大为“重大损害”,还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防卫人不能太多苛求。《刑法》的这一修改是主张扩大防卫人的防卫权,避免防卫人畏手畏脚,伤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标签: 持刀砸门被反杀
新闻排行
图文播报
科普信息网 - 科普类网站
联系邮箱:85 572 98@qq.com 备案号: 粤ICP备18023326号-39
版权所有:科普信息网 www.kepu365.cn copyright © 2018 - 2020
科普信息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