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小米的诉讼请求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根据判决书,在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申请的29673851号英文“MI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科学仪器类:计算机;计步器;手机;传感器等。
引证商标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注册的“MIX”相关有效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IX”,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鉴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小米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份,小米发布第一代小米MIX手机,引领全面屏的概念,而在那之前两个月,魅族也发布魅族MIX,但不是手机,而是智能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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