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下同)是指通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标准有序发展网约车。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坚持“乘客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包容审慎”的原则,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扶持优秀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强做大,打造出租汽车行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乘客出行需求变化特点、网约车里程利用率及运行规律等,对网约车运力实施动态监测,适时提出运力规模调控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工作,并承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职责。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含承担出租汽车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莱芜区、钢城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暂延用现行体制。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服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相关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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