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相关保障配套设施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并确保数据实时传输的承诺,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服务器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服务器数据在本地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的承诺),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签订的支付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开立账户种类、账户功能、适用范围、出入金方式,各相关方之间的资金流转过程和业务合作模式等;
(七)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企业教育培训及管理考核制度、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制度、服务评价及投诉申诉制度、运价规则及公示制度、车辆审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维稳及应急处置制度、车辆调度及指令性运力保障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须在正式经营前实现数据库与交通运输部门及公安机关监管平台间数据实时传输。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受理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3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符合电信管理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部门指定受理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经营许可证到期前,提前30日申请延续经营,许可机关需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交延续经营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到期作废,已经许可的车辆应停止在该平台上的运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变更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备或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及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告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将其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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