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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离线开发票须48小时内上传

发布时间:2019-05-19 11:05:18 来源:海南特区报 责任编辑:caobo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今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记者 赵丽娟 通讯员 乐冰

该《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同时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对于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对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该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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